近日,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发出《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》,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,为认真贯彻落实专项行动的有关精神,迅速在全州范围内开展“扫黑除恶”专项斗争,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涉及黑恶犯罪分子及有黑恶行为的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,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,公安机关将依法从轻、减轻处罚。
二、对拒不投案自首、继续为非作歹,甚至畏罪潜逃的危害社会的黑恶犯罪分子,公安机关坚决将其缉捕归案,坚决依法从严惩处。
三、负案在逃的犯罪分子的家属和亲友,要看清形势,不误时机,规劝其投案自首,争取宽大处理。凡包庇、窝藏、通风报信,使负案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,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四、凡知悉涉黑涉恶犯罪情况、信息的公民,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,经核实予以奖励。如有知情不报或诬告陷害的,一经查实,公安机关将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五、联系方式:
玛沁县公安局扫黑除恶办公室0975-8387504
玛沁县公安局指挥中心110
本通知自发布之日施行。
玛沁县公安局
2018年2月3日